原标题:辽宁发出“家庭教育令”之后
法治日报报记者 韩宇
法治日报通讯员 王玲 邢烁
“我保证,今后一定把他带在身边,好好教育,做一名好父亲,多给孩子一些关爱。”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小聪(化名)的父亲向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承诺。这是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大东区检察院发出的辽宁省首张“家庭教育令”。
在办理一起抢夺案件中,大东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孙宝英在涉案嫌疑人小聪的悔过书中看到:“如果爸爸能多管管我,我也许就不会犯罪,如果有机会我希望能和爸爸一起生活……”
检察官了解到,16岁的小聪在两岁时父母离异,归父亲抚养。由于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小聪缺少关爱和陪伴,父亲也对其缺少管教。随着青春期到来,小聪不慎沾染上了不良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鉴于案发时小聪未满18周岁,且涉案金额较小,有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大东区检察院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出发,对小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小聪被释放后,检察官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使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为了纠正小聪父亲教育失职问题,改善父子关系,大东区检察院制发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沈阳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大东区检察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社工的建议,将“家庭教育令”当面送达小聪父亲,要求他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与孩子保持正常沟通;尽量多抽时间与孩子相处,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培养孩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不良习惯;接受专门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
大东区检察院为小聪父亲委托了专门的司法社工机构,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期限为3个月,并为小聪委托了专门机构进行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在接受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后,小聪父亲表示按照老师教授的亲子教育方法,他与孩子的关系有了明显改善。
对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和指导工作开展以来,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与专门的司法社工机构展开合作以及释法说理、亲职教育等多种工作模式,推动“家庭教育令”成果不断深化,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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